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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千层浪app黄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7-11-9 17:29:21 点击:1040 属于:百姓在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285号),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提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总要求,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积极培育慈善组织,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弘扬先进慈善文化,营造人人支持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良好社会氛围,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两方面资源,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扶贫济困原则。
  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活动,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二)改革创新原则。
  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三)公开透明原则。
  在慈善活动中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时全面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规范管理原则。
  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管理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慈善组织功能健全,规范运作,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城乡社区;慈善捐赠鼓励政策完善,慈善活动规范有序;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慈善志愿服务制度健全,注册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10%。
  (一)大力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
  按照政府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式,大力培育发展城乡各类慈善组织。建立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探索培育“互联网+慈善”、“消费+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鼓励城乡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建立慈善组织,推动社区慈善组织发展。
  建立全市性和区域性慈善联合型组织,积极培育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行业性组织,形成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实现资源最优配置。鼓励和支持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
  (二)大力推动和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
  制订相应的慈善事业支持政策,推动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动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号召公众踊跃参与慈善活动。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
  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
  (三)加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监管。
  依法依规做好慈善组织的认定登记工作。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已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转变为慈善组织的登记和认定工作。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定期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建立慈善组织检查和评估制度,依法依规做好慈善组织的终止、清算、注销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认真规范各类募捐活动,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支持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服务、电信运营商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曝光。
  四、工作措施
  (一)构建和完善慈善事业支持政策。
  1.构建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平台,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社会服务信息和慈善资源的有效对接,使救助和慈善形成帮扶合力,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
  2.健全政府和社会支持制度。各级政府要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委员会积极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政府的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要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及减免相关费用。鼓励会计、审计、公证等机构对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实行费用优惠。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利用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便利和费用减免。
  3.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慈善活动的鼓励引导作用。要加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税收优惠政策知识。对境外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落实好法律及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进口税收优惠。
  4.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以扶贫济困为重点,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将适合购买的慈善组织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发挥财政性资金在购买慈善组织服务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和监管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
  5.加强慈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
  6.完善志愿服务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加强和完善各级志愿者联合会建设,全面运用“i志愿”志愿者信息管理平台,发挥广东志愿者服务基金的作用,支持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建立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参与慈善活动,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制订完善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及激励制度,推进志愿服务纳入青年信用体系,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
  (二)营造全民慈善氛围。
  1.强化慈善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要通过惠州慈善网、惠州慈善微信平台和惠州市“慈善幸福行”暨扶贫济困日活动等载体,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报道在慈善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正面典型,宣扬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要着力推动慈善文化建设,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积极开展慈善表彰奖励活动。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要发掘我市慈善先进典型,参与“中华慈善奖”、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的评选表彰,认真组织实施好“惠州慈善奖”认定工作。要积极推广星级志愿者资质认证,表彰奖励优秀志愿者。要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全市营造良好的公益慈善氛围。
  (三)积极推动各类慈善活动的开展。
  1.推动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将“慈善幸福行”、“大爱救心”、“大病医疗慈善救助”、“互联网+慈善众筹平台”等打造成我市慈善品牌。要积极创新和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点和平台建设,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方便居民开展经常性捐赠。要以社会化为导向,积极探索发展慈善超市,推进慈善超市法人建设,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多样、充满活力、运行规范的慈善超市救助网络。
  2.主动探索培育其他慈善主体。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发展慈善信托,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公募慈善组织内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开展慈善活动。鼓励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体、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四)加强监督检查。
  1.强化慈善组织自我管理。各公益慈善组织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组织章程,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议事规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上述规定的,必须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2.加强慈善组织募捐活动的资格管理。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机构必须具有公募资格,同时在开展募捐活动时,其募捐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必须一致。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社会公开募捐活动,公开募捐所得款物必须接受公募慈善组织的财务监管。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本身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其登记证书、公开募捐主体资格证书,并签订双方权责协议。慈善组织在开展网络募捐时必须核实募捐信息的真实性,充分尊重和保障参与者的个人隐私。所有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需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应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其登记的民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便监督和管理慈善活动。
  3.加强慈善活动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时要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查认可的合法信息网站,或报纸、刊物等媒体将机构的组织章程、机构代码、机构人员、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联系方式、募资情况和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只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职责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1.完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快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广泛开展慈善事业交流与合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的宣传,通信和互联网管理部门要对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给予鼓励和支持;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人事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开展慈善活动的指导监督;公安、市场监督、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单位要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支持和参与有关慈善活动。
  2.严格责任追究。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3.加强统计监测。各县(区)要完善慈善事业发展情况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慈善事业发展水平综合监测与科学评估的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慈善事业发展状况。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制订落实配套政策。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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